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合同的详细内容为双方提供了合作的明确框架与路径,淘一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买商铺签合同精选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买商铺签合同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铺面积
商铺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铺面积约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用途:
商铺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期五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续租:在本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继续承租本合同项下房屋,续约期内的租金,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约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适用本合同相应规定。
第四条 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纳期限:
1、租赁金额:每年_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上交款。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年的房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房租要提前一个月交。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到期不交视同违约,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第五条 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费用的承担
1、承租的`区域内设施的使用乙方向甲方或第三物业管理者支付水、电费、房产、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产生的直接费用。收费标准按北京相关标准的执行。
2、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3、租赁期间,由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内外部设施损毁,包括房内外防水、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出租方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在使用的期间的装修及修缮有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果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的房屋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固定的设施及房屋构架。
2、承租方装修过程中需改变房屋原貌或改变主要结构时得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有资质的单位,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和施工后出现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如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造成后果由双方协商或移交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或逾期违约金。
2、监督乙方正确使用房屋、并保证房屋内外各类设施在乙方进场时能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经营风险及责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为时:擅自将房屋整修转租、转让或转借;利用承租房进行违规及违章经营和非法活动时,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时;拖欠租金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提出赔偿。乙方租赁期间内可以部分面积招租或招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5、与乙方另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此合同附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针对发现乙方的安全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在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
7、在乙方没有违反使用水、电时,甲方应保证商铺正常用水用电。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用途。
2、确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经乙方装修房屋出现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按照交纳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构造,不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5、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因对方原因造成双方无法正常经营,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负责损失的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的赔偿措施
1、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损失或无法使用房屋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2、若甲乙双方在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有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其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_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商铺签合同篇2
甲方:江西建工___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乙方:____市____公司(盖章)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定购窗帘产品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技术交底,资料提供及甲、乙双方协作。
1、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窗帘工程的平面图及要求,并向乙方技术人员进行交底、指导。
2、乙方在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作出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3、工作期间,甲方经常派人前往工地,对乙方所提供产品工艺、质量等进行及时监督及指导,视作初验。
4、乙方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以避免其规格有误。
第二条交货(完工)时间及地点
1、施工期限为
2、交货地点:
第三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乙方负责将产品安装到位后,(拾伍)日内由甲乙双方各派代表,对产品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2、验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封存样品或成品样板作为标准。
3、甲乙双方如在对产品的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生争议,以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1、单价明细如下表:
2、施工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以后,以现金支付乙方总货款,剩余等甲方被使用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暂无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采用,应按质论价酌减价款,甲方不同意采用,乙方应负责修整及调换。
2、乙方同时将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和调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作物或原材料损毁、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甲方延迟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内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条 纠纷的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异议或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壹式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江西__公司 乙方:____市____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____日期:____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买商铺签合同篇3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商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位于商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用于商业经营,不得将租赁商铺于作餐饮、咸杂或污染行业。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2年,从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出租人从20__年__月__日起将商铺交付承租人使用,至20__年___月__日收回。免租装修期10天。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1、承租人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4、承租人拖欠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
5、承租人将租赁商铺于作餐饮、咸杂或污染行业的;
6、承租人的行为已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租赁期的第一、二年,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第三年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承租人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一次性汇至出租人指定银行帐户(开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2、为保证合同履行,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人交付保证金元。
四、商铺装修、维修及消防:
1、租赁期间,承租人可自行装修或,但事前应将方案知会出租人。装修不得影响商铺结构、外形观感、不得防碍相邻用户的通风、取光、排水;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整改。以上整改,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整改完毕。
2、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租赁商铺的维修保养。
3、维修保养费、装修费及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4、承租人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消防设施由承租人负责报建、安装。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出租人保证拥有租赁商铺的经营租赁权。如发生租赁商铺经营租赁权的任何纠纷,由出租人负全部法律责任,承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出租人因其租赁经营权问题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造成承租人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只提现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如承租人需要增加的,施工及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合同终止后归出租人所有。
3、用电、用水费用、垃圾费、管理费及其他因使用商铺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与出租人无关。
4、承租人保证合法经营,并自行承担其经营责任。承租人因经营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及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5、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出租人只向承租人出具收据。若承租人需索取发票的,该发票产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将租赁商铺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须经出租人同意。
7、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好租赁商铺,并保持租赁商铺内外环境卫生。如因承租人自身行为或保管不善,致使租赁商铺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8、租赁期满后,除能移动且不影响及破坏装修整体的物件外,装修物等其他一切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保证租赁商铺及设施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在交还租赁商铺时,由出租人对商铺及所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才能将承租人的物件搬走。否则,出租人有权留臵承租人的物件。
9、除不可抗力或租赁商铺结构性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外,其他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六、变更和续约:
1、出租人将商铺转让给他人的,本合同对新房产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但应在15天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3、本合同期满终止,若承租人既未提出续租又拒不搬走的,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出租人。
2、承租人利用租赁商铺从事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3、若承租人不违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由出租人退还;若违约,保证金则视为违约金赔偿给出租人。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除以保证金作违约金赔偿给出租人外,亦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免责条件:
商铺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承租人(签名):
签订日期:二0__年月日
买商铺签合同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
二、租赁共________年,即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房屋交承租方使用至____日止。
三、乙方付给甲方押金人民币 元,房屋无损坏,财产设施无损坏、无拖欠水、电、电话、物管等费用的情况下,租赁到期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四、有关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变原建筑的整体结构。如需调整,需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义务维护其公共场所的安全、防火防盗等。若因乙方用电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保证在退房前将房屋所有的水、电、电话、物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交清均无拖欠。如有拖欠,由乙方负责付清所有费用。
4、业管费由甲方代收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抵押。
六、协议的终止,解除和违约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甲、乙双方均以作为解除合同给对方的补偿。合同到期,乙方如不再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应在合同期满之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另作它用。合同到期,乙方如不再继续租用,房屋的一切装修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和损毁,否则,因乙方私自拆除和损毁造成的一切墙体、墙面破坏,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七、乙方租用房屋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租赁税》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提供任何租金票据。
八、乙方租用房屋期间,如遇政府征用,改造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时,此合同自动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结清,水、电、电话、物业管理费按实际使用数量缴清。
九、本合同来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买商铺签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1、商户经营场地范围和位置
1. 1苏州万利装饰广场(以下简称"市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福路218号,由苏州普罗佩德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1. 2经协商,甲方将市场内的a幢楼室,建筑面积__平方米(该建筑面积按80%得房率计算即实际使用面积/0.8计算,建筑面积若与实际不符可现场实量,多退少补),租赁给乙方用于办公场地使用。
2、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期共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2本合同期满,乙方如要续租,必须在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作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3、租金及押金
3.1甲方按本合同1.2所述建筑面积向乙方收取租金(该费用含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公共水费),租金按元/平米/月标准收取,即乙方租金费用为元/月,合同期内总计租金费用为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3.2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当于2月租金费用的综合押金元。
3.3甲方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3.4乙方经营场地用电实行先购买后使用。电表计量为实际用量,电费按1元/度标准计算(含输差),如遇有关部门调整能源费收费标准,甲方将相应调整。
3.5乙方使用电话可直接向电信公司申请,并自付电话费。乙方正常使用中造成的线路损坏,由甲方安排协助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租金年一付,综合押金及其他费用3.3乙方必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元。
4.2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均为先付费后使用,合同期内乙方须提前1个月支付租金,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逾期缴纳,则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5、综合押金的返还
5.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交付甲方综合押金,此综合押金在本合同期满且乙方办妥离场手续并折抵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费用的2个月内,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5.2甲方应在合同租赁期开始之日前将经营场地提交乙方,若甲方在租赁期开始之日10日后不能交付场地,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不超过延误日期租金5倍金额的补偿。
5.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有关各项费用,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罚扣乙方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综合押金,罚扣乙方综合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进一步索赔权。
5.4入驻期满,乙方从到期日起计,必须在10天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市场经营场地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手续,超过时间甲方按综合押金总额收缴乙方每天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5.5入驻期满,乙方所在经营场地经甲方验收发现有损坏情况,由甲方维修部门核定修复费用,该核定的费用可从综合押金中扣除,罚扣乙方综合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进一步索赔权。
6、合同的转让
6.1入驻场地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向第三方转让其租赁权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乙及第三方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户的更名费。
7、经营场地的重新装修
7.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向甲方提出装修方案或装修要求,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方案或要求除须符合甲方《装修管理规定》以外,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7.1.1不得改变或损坏所在建筑主体结构及现有的'设备设施;
7.1.2不得影响子市场整体结构、形象和整体经营需要;
7.1.3不得影响铺面通道以及消防需要;
7.2乙方不得擅自进行铺位的重新装修或设施变更,否则,乙方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须承担责任。
7.3乙方施工队须将建筑垃圾装袋,于规定时间堆放在垃圾收集点,并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
7.4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对原装修铺位的固定装修及装饰不得擅自拆除。
7.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交纳装修押金。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整体管理和营业需要,向乙方提出管理及经营要求。
8.2甲方负责市场的整体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有权根据市场管理需要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有关的管理规则以及其他一切的规章制度,并随时通知乙方。
8.3审查乙方的经营主体资格,监督乙方依法经营。
8.4负责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市场内水、电、照明、消防、卫生、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8.5负责市场整体保安、消防及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8.6负责对场地及设施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8.7协助乙方办理在市场内的营业登记手续,提供乙方所需由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但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文件。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应按时以甲方要求的形式支付租金及综合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0.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的统一营业时间,不得有妨碍市场秩序和影响他人营业的行为,若乙方加班需求须事先通知甲方。
10.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爱护市场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财物,不得自行在场地内安装、改装任何设施、设备。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商铺和市场内的火灾、盗窃等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包括甲方和其他单位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1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市场区域以及在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任何部位(包括对外玻璃面)设置、安装、悬挂、张贴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用品,乙方招牌放置的位置应当依照甲方的统一安排指示进行。
10.5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经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给第三者,或无偿提供给第三人使用,不得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或同他人调换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以经营场地向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其经营权向他人提供质押。
10.6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此受到消费者索赔、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以及甲方为处理事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11、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1.1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综合押金:
11.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卖场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1.1.2在经营活动中,不服从甲方市场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11.1.3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经营场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11.2在合同期内,无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出现,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3在合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3.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经营场地或市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1.3.2经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市场建筑物被规划为动迁范围,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协议,或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变更甲方市场经营权,或其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情况出现,致使本合同能履行的;
11.4因11.3.1, 11.3.2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及乙方均可免除责任,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各自承担。但乙方预付的综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中,在扣除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所应付的部分后,甲方应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退还综合押金。
11.5本合同解除,并不免除任何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本合同所须承担的责任。
12、本合同终止时经营场地的交接
12.1乙方应于期满日将经营场所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并交还钥匙;如届时未能交付验收,或未能交还钥匙的,超过时间甲方每天按综合押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期满后,乙方仍有物品留剩场所内的,视为其放弃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12.2根据本合同第11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于解除合同的准备期满日将铺位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如届时未能交付验收的,按12.1规定处理。
12.3合同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准备期满,如乙方拒不交还租赁场所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乙方留放在铺位内的物品按12.1、12.2规定处理,因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滞留铺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12.4合同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准备期满,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铺位的验收情况记录在册,并由甲乙两方签字、盖章确认;如乙方拒不确认的,甲方应对验收发现有损坏的事实予以拍摄照片,并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证明人作证,以此证明的验收情况记录视为有效。
12.5合同期满或依约解除本合同的准备期满,因乙方拒不交付而由甲方自行收回的,其场所验收情况的有效记录按12.4规定办理。
13、违约责任
13.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如发生违约,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
13.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综合押金额度的违约金。
14、其他事项
14.1双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合同补充条款、附件)的含义,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清楚明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自愿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及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的铅印文字,空格部分的填写文字须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法律程序办理。
14.4甲乙两方如果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按照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
14.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14.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备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买商铺签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x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xx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甲方将坐落于x,占地面积x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x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途x(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日内将商铺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二条租期:租期共x年,即自x年xxx月xxx日零时起至x年xxx月xxx日24时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租金:共x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每x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x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xxxx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x天的宽限期,从第x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x%加收滞纳金。
4、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x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
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x日内维修好。如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乙方维修的,修理费由x负担。
甲方(是/否)允许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x。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xxx度,电表表底数为xxx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4、甲方、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3)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4)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甲方必须给予乙方以同本店商铺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自x年xxx月xxx日至x年xxx月xxx日。本合同正本一式xxxx份,双方各执xx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x份,送x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xxxxx乙方:(签字)xxxxx
联系电话:xxxxx联系电话:xxx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买商铺签合同篇7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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