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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和签合同篇1
发包方(甲方):贵阳xx公司 承包方(乙方):贵州xx公司
第一条 合同依据 本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及施工条例);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是按贵州xx公司设计的(清镇xx新建工程电气部份
第一卷
第六册全所照明及
第一卷
第七册防雷接地)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及核定。
第二条 工程名称、地点和范围及内容
一、 工程名称:清镇工程
二、 工程地点: 清镇内
三、 工程范围及内容: 1:清镇xx防雷接地安装 2:清镇xx全所照明安装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甲方将工程以包工包料 按实结算下浮%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结算定额采用年北京地区价目本;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执行贵州电力公司黔电定字()04号文件颁发的(关于发布____省电力建设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年价)的通知);费用构成执行(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年版);根据____省电力公司电技经()43、44号文件:其它相关费用依据其它相关资料计算。
第四条 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1. 该工程以贵州xx公司编制的(清镇xx全所接地及照明工程预算书(其中工程款129760元))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
2. 预付款方式:按工程预算书的工程款129760万元的 %即 万元(万元整)付给乙方。
3. 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计后的结算工程款将余款在一个月之内付给乙方。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和保修条件 本工程参照国家(110及以下电气安装规范)进行施工,相关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规定,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本工程的保修期________年。
第六条 双方协作事项 甲方负责:
一:甲方应协调好该工程与有关单位的联系,确保该工程的施工进度。 二: 甲方应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隐蔽资料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乙方负责:
一:乙方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应。
二:乙方应按时按期完成该工程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得影响其他工程。
三:竣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发生经济纠纷处理方式 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若不能达到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九条 施工工期 本工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工。
第十条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合同价款是该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主材费。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 本工程的工程款:暂定壹拾贰万玖千柒佰陆拾元整(129760.00),本工程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1份。
第十四条 该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____日期:年____月____日
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签和签合同篇2
甲方:_____
乙方:___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为个体私人单位,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担任业务员岗位(工种)工作,并根据甲方的需要服从甲方的变动安排。甲方愿意根据乙方的表现,提供乙方不断发展的空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由乙方自行安排。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四、劳动报酬
1、甲方给乙方制定的工资标准为_
五、保险福利
1、经过双方协商,甲方给予乙方的工资已经包括国家规定购买的“五险一金”在内,所以乙方的“五险一金”由乙方自行购买。
2、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
1、双方认为彼此不适应对方工作需要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都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才可生效。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本合同的应于本合同届满前____日商谈续订条件。
八、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签名) 乙方:_____(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签和签合同篇3
甲方: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所供酒水饮料产品,必须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达不到标准,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需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按时送货,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送货时间。
3、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格定价,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
4、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的地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乙方责任:
1、乙方每月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销售情况,并及时向甲方业务反应。
2、按照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在合同期内结算货款。
二、结算方式:
以甲方送货单为准,甲乙选择:□现结;□周结; □月结;为甲乙双方结算周期。甲乙双认可若选择周结,则每周二结算上周货款,若选择月结则每月____日结算上月货款。
三、供货种类:
三、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甲乙双方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若和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签和签合同篇4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
一、为规范网上交易,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完成、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方共同签署本协议。
二、本合同所称甲方指本合同中_________(网上物品具体名)所有者,即网上物品的卖出方。本合同所称的乙方指本合同中(网上物品具体名)的买入方(受让人)。本协议所称的中介方指____青岛___有限公司,中介方通过其所属的_______网站为本合同项下的_________(网上物品具体名)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三、甲方和乙方就以下网上物品交易价格达成了一致,即甲方愿意以以下交易价格出让其所拥有的_________(网上物品具体名),乙方愿意以以下交易价格购买以下_________(网上物品具体名)。甲乙双方选择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网站作为交易中介,并一致同意选择中介方下属的______网站作为交易平台,甲乙双方在此确定交易标的、价款及交易账户如下:网上物品名:______;交易价格:_____。
上述对中介账户的约定为不可撤销和更改之约定,对该约定的书面协议更改以及实际履行时的变更将导致甲方和乙方对中介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除应向中介方补交本协议第四条第5项规定的交易费和交易中介费外,还应参照本协议第7条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证明身份
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必须提供给中介方能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有效复印件。甲方是个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甲方是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2.所有权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拥有所卖物品的所有权,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同时声明和保证在其知悉的范围内此物品的交易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3.如实告知
甲方应如实告知中介方和乙方所有中介方认为必要的信息。甲方应保证乙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甲方出售此物品的行为引起的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损失。甲方应承担所有因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
4.履约
本协议一旦生效,甲方应积极并全部地履行本协议。在签署本合同之后,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中介方下属的______网,提供______网所需信息与资料,以完成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甲方在办理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过程中的一切不配合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并将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和中介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依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仲裁机构申请仲栽。
5.费用支付和转交交易款
甲方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物品过户手续办理成功之后,甲方有义务提供甲方帐户的详细资料,以保证中介方能及时将款项汇入甲方帐户。因甲方提供帐户信息的拖延或错误而引发的任何损失,中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物品过户手续完成之后,甲方同意支付中介方物品过户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以及物品交易价格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物品交易中介费。此两项费用将在中介方转交交易款之前由中介方从中介帐户中直接提取。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证明身份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的同时,必须同时提供给中介方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有效复印件。乙方是个人的,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乙方是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有效复印件。
2.如实告知
乙方应如实告知所有中介方认为必要的信息。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乙方购买此物品的行为引起的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损失。乙方应承担所有因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
3.履约
本协议一旦生效,乙方应积极并全部地履行本协议。乙方拒绝付款,不如期付款或少付款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甲方与中介方有权单独或共同依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仲裁机构申请仲栽。在签署本合同之后,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中介方下属的___网,提供_________网所需信息与资料,以完成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
4.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必须将交易款汇入本合同规定的中介帐户。逾期不支付或少支付的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乙方不承担任何过户费与中介费。
5.免责
乙方成功地成为物品新的所有人后,甲方和中介方不承担乙方因拥有此物品及使用此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和中介方免于受到任何因乙方拥有或使用此物品而引起第四方诉讼、索赔或其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六、中介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中介方将对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中介方若发现甲方或乙方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有权拒签此合同,并有权向提供虚假信息一方提出索赔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介方在此合同上签章之后,表明接受甲方与乙方的申请,愿意为双方提供物品交易中介服务,并协助双方办理物品过户手续。
3.中介方有收取中介费的权利。中介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积极帮助双方办理物品更改所有人手续。物品所有人更改成乙方之后,中介方有权从交易款项中提取物品过户手续费和物品交易中介费。其余款项中介方应及时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4.中介方保证,在乙方付款之前,不会为交易物品办理过户手续;中介方同时保证,在交易物品的所有人更改为乙方之前,不会将乙方所付的交易款汇给甲方。在中介方知道甲方并不拥有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或因交易物品的所有权有争议而无法办理物品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中介方有义务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甲方,或乙方,或双方共同违约,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物品交易无法完成,则中介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中介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以补偿中介方中介活动的费用支出。本条约定并不排除中介方有权单独或与本合同的另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与中介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其中,中介方应在甲乙双方签章并提供给中介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后才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在甲乙方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如果甲乙方认为必要可另定买卖合同,但如果其任何规定未经中介方认可,不得约束中介方,或用于对抗中介方的权利。
4.本合同在中介方与甲方,中介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中介方无需要再与甲方或乙方单独签定居间合同。
5.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_________。
九、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文件后始得产生约束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青岛______
签订地点:_____青岛________
中介方(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青岛________
网签和签合同篇5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邦盛·凤凰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邦盛·凤凰城 项目中的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元)每平方米,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全部购房款(含定金)¥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__ 元,余款(大写)_ 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7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 ,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2)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 10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买受人在15日内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逾期后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30__日内,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_______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1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90天 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 已付房款万分之 一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 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 6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0 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720 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或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0.1 %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住宅 1.5 元月每平方米(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0 页,一式 陆 份,出卖人 份,买受 壹 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 份,国土局 壹 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网签和签合同篇6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邦盛·凤凰城。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规划用途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邦盛·凤凰城项目中的第[幢] [单元] [层]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1、合同约定
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元)每平方米,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第五条预售款监管
.1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2.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1.全部购房款(含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1.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采用方式支付。
2.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3.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__元,余款(大写)_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7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4.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5.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 10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买受人在15日内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1.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逾期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30__日内,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1.首付款(含定金)元于_______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双方自行约定:
1.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1.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2.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1.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1.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1.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90天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3.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1.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3.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1.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360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20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 %的违约金。
1.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0.1 %的违约金。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
1.出卖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住宅1.5元月每平方米(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1.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30页,一式陆份,出卖人份,买受壹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壹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份,国土局壹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签和签合同篇7
合同双方当事人:
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2、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坐落: 。
编号 室号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 用途 配室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
2、于__________________前,支付甲方房款 ;
三、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___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者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____方承担,营业税由____方承担、印花税由____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____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缴纳的手续费由____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网签和签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____县铺子湾镇运动场花池。
二、工程内容及范围:
在运动场四周及主席台两侧的花池,半年后植物成活率达到100%,按实际收方标准数量结算。
四、付款方式:
于________年____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六、工程安全:
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县铺子湾镇中心学校
乙方:____县龙滩沟花木园艺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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